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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桩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被告应该在15日之内支付我231750元,裁定我配合对方办理煤气过户手续,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是被告去法院申请执行,可是我对此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驳回我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现在我申请执行,能否要求对方在立即支付欠款的同时要求对方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案件执行 2011-10-29 1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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