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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签了租期50年的公寓,此公寓为商铺改成的住宅,只有使用权。(这公寓有三方当事人:村委会是商铺所有人;香港人和村委租了此商铺改成公寓销售兼为物管方;我方为租客但合同是和村委签的。)听说现在租赁合同只有20年,但我的是按每平方900元支付了50年租金。1.我的合同还有效吗?2.如果无效怎样续签,如房东不同意咋办?.3.如果遇到拆迁有补偿吗?4.我们这栋商铺原来正门临街有个8米宽环形大楼梯,现在被香港人拆除变成商铺,只重新砌了一个一米左右窄楼梯,这合法吗?属于违建吗?我们租这公寓也是看中这楼梯宽敞。否则也不会租。最近找了城管却说不属于违建。另外,水费电费都高于供水电局,合同没有提到水费电费咋收,最近国家电费降了香港人的物管公司不肯降。物价部门却让我去法院起诉,这不应该是物价部门管理范围吗?如果收到回复感激不尽。

拆迁补偿 2019-10-01 08: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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