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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号入职,2019.8.25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社保,最后结算八月份的薪资,还要按照他那边的薪资核算方式克扣薪资,这样合法吗?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其他 2019-09-29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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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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