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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8月8日上班,上班之前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直到试用期过后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表态,到本月2011年10月27日我向公司提出社保申请时对方却以本人不适合公司为由单方面作出辞退,并且没有任何补偿,在此工作期间(除基本工资外)本人未享受任何社会福利! 事件背景:本人属展览展示行业有一定时段性,也就是说到了展会高峰期展览黑心公司会狂招人,到了低峰期时会以各种理由踢人,并且利用试用期为由雇佣廉价劳动力,本人正赶上了这班车,所以出现了以上情况! 请问:1.该公司以上做法是否合法? 2.我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 3.如果是我应如何应对?

仲裁 2011-10-28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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