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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房东签了一年租房合同,押一付三,签合同时说好可转租。我因个人问题住了一个半月要走,房东说帮我转,转租掉下一个租户就退我剩下的房钱和押金。我人回老家房子就空出去了,结果他偷偷租出去之后不告诉我租掉了,跟我说是10月10号起租只退给我了10号后的房钱,但我去找新租户她给我出示合同写明他们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等于差了半个月房钱,后来他心虚又不想给我钱就说给新租户便宜100块租掉,他损失1000块钱赖在我头上,但合同未写他便宜出租的损失要我承担,请问这是欺诈罪还是经济纠纷?

其他 2020-04-05 17:3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追问】那去法院起诉是可以胜诉的对吗
  • 属于经济纠纷,是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以上意见,供参考!
    【追问】只能去法院上诉吗?但是他的行为不涉嫌欺诈吗?他隐瞒了事实啊
    【回答】不管定性如何,但这个数额是达不到刑事追诉的数额标准的。即使定性为诈骗,也无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以上意见,供参考!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找谁: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典型案例  冯先生着急要求租赁某小区的房子,而且户型、楼层都有要求。原来,冯先生3年来一直租赁这个小区的一套70多平方米两室一厅的房子。今年9月28日,房子到期了,因为楼下就是冯先生开的干洗店,孩子在附近上学,8月28日房主就告诉冯先生一个月后搬家,看着房价在涨,房主准备将房子卖了。出国留学网  (二)处理办法  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同时,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 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 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 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 房屋租赁合同。  三、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 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 房东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
    当租赁合同未到期时,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租客又不愿协商解除合同的,房东是不可以强行解除租赁合同的。
    即使房东强行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将租客的东西搬出来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租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租房。
    倘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要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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