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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午休期间,因自己病发作死亡的工地承担什么责任,工地没有给工人买医疗保险

其他 2019-10-08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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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死亡,工伤待遇;必要时联系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突发疾病48小时内没有抢救过来,属于视为工伤,按照条例39条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如果农民工是施工单位聘用,则建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农民工是由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聘用,则应当在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 在工地发生死亡后,具体责任以及工商索赔的事项,首先,要弄清楚用工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
    其次,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赔偿项目有:本案件赔偿项目主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费、精神赔偿金,交通费等!死亡的赔偿主要看死者的户口类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比较大的区别!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20万元左右,城镇居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在40万元左右!
    再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赔偿项目有:赔偿项目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抚养亲属抚恤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数额五十万以上。
  • 委托律师后,在了解你被雇用过程后,可以邦你取证,起诉雇主索赔。
  • 可以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利。
  •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
  • 因病发作死亡的工地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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