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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的工厂工作11年多,最近厂方称订单减少,要求我们轮流各放15天无薪假期。我本身工资是每月4000多元,但在今年年头我们全厂都跟厂方签了1年的合同每月1100元的合同,当时他们只是说这是应付劳动局的检查的,你的工资不会安这个合同发的,而且合同全在厂方没有交给我们。于是我找厂方论理,他们就说只要你一个月发的工资不少于1100元,我们就有权利放你的假,他们把上班的工资跟放假的加上一起算这们合理吗?我找了当地的镇劳动局他们也是这样帮厂方说。请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是不是这样解译的。谢谢!

调解 2011-10-28 16: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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