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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拆迁人用伪造的无效协议私自非法拆迁我的被监护人合法住房,2006年该协议被生效的法律判决依法确认无效。2007年拆迁人用无效协议的复印件与我签订其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 2020-07-10 04: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断如下:第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 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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