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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前夫14年离婚,离婚协议房子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房产证是我的名字,孩子归男方抚养,剩余房贷由我和前夫双方共同偿还,但离婚后前夫以负担重为由,没有还过房贷,到现在5年多都是我一人还,因为我在异地上班,孩子一直由我父母照顾,现在前夫以陪孩子为由要求住进那套房子,因为我六日会回去陪孩子在那套房子住就我拒绝了,前夫现在又以我再婚为由,要求房产证加上孩子的名字,我同意了,但介于前夫之前推脱不交房贷,我要求双方都把余下房贷一次性交齐,我加上孩子的名字,他不同意,要求先加上孩子名字,他在以后分期偿还,我不同意,他说要有法律程序起诉我,我想咨询下:离婚协议上写着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房产证上就必须加上孩子的名字吗?我们离婚的时候孩子6岁,现在11岁,我也并没有卖房的打算,也是要把房子留给孩子的,但我不相信前夫,担心加了孩子的名字后他并不承担还房贷。我觉得我自己还贷房我自己做主把房子留给孩子,他无权干涉,但他说他是孩子的监护人他就有决定一半房子的权利,甚至要我把房子直接就转到孩子一个人名下。还有我现在周末会和孩子在这套房子住,前夫要住进来,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吗?他起诉我对我有什么不利影响吗?我应该注意和准备什么吗?

离婚 2019-10-10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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