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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交通事故开庭,原告要求做伤残鉴定,但是我妈没有构成伤残,还能打赢官司吗

其他 2019-10-19 02: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具体证据判断的
  •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事项: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您好,够不上伤残赔偿金没有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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