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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盟了一家广州的奶茶店,才有月余,我家里人不愿意我开店了,我想要回加盟费21000和材料费34000我只是在他们公司培训,我想问我这个案子适不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赋予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约。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加盟商因行使任意解除权而给特许人造成了损失,比如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服务的费用,我支付3000元整

其他 2019-10-17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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