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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为工作的缘故,我经常会跟财务部的资金经理一起去深圳出差,时间长了,未免有一些暧昧的感情。但真爱谈不上,因为我本身有家庭。后来有几次去深圳出差,我们就住在了同一间客房里。但为了避嫌,每次回公司报销差旅费,发票上都刻意不注明酒店名称,每次报销公司也都顺利的给了我。但后来没多久,公司通过非法的途径(应该是通过公安局的内部系统)查了我们两个人所有酒店的入住记录,并同时派人去这几个了解情况,酒店还给公司提供了书面的订单信息。后来,公司认为我们的行为属于谈恋爱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员工手册规定禁止谈恋爱)直接开除了我跟资金经理。我个人理解一个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公司涉嫌侵犯我们的隐私权,并全公司宣扬。第三,酒店也违法给公司提供我们的酒店入住记录

其他 2019-10-27 0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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