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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的一家公司签订了1年的产品购销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保证金,双方约定,产品的进货价格按照当初约定的4折,刚开始的几次对方还履行4折的供货价格,可是今天开始,对方拒绝履行4折的供货价格,改成5折供货。找其理论,对方辩称说前期扶持是4折供货,后期一律五折五折供货,但是这一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请问贵律师,甲方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该承担什么责任?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其他 2018-09-04 0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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