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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开挖机驾驶员,在一次村庄干活误伤一名老人脚趾断一个,截肢一个脚趾头,这这责任应该有谁负责,我和挖机老板没合同,就口头上说说工资的就帮他干活的。

其他 2019-10-23 0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老板也算是雇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 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参加工伤保险时提交的合同数算;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实际工资的,按仲裁裁决数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劳动仲裁,裁决按实际工资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所以,计算实际工资,应当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或者是职工利益受到侵害之日前12个月的工资总收入的平均数。如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工资总数除以相应月份数的平均工资。所以,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应当主动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工资数的证据,例如:公司同事的证人证言、对公司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录像资料、下次发工资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是决定赔偿数额多少的关键。
  •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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