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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XX,由于当年父母是厂里的单职工家庭不能分厂里提供的职工家属房,于是就在靠厂边修建房,由于比较急建房子,地皮不好找,于是就找在了离厂很近同时靠铁路边缘不到10米的距离建起了住房,在1989年(具体时间不知)于1990年-03月完工,随着时间的推移面临城市的规划,90年去重庆铁路总局办理了《临时土地使用证》,而且每年都要收取相关的土地使用费用,并且每3年更换一次,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是办理不到产权证的,但是我们又去找相关部门,得到的回复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是铁路的相关部门却说:"这个临时土地使用证能管用的,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当时铁路部门就说只要办理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与一般性的赔偿一样的)。所以就一直没有产权证就只有一个《临时土地使用证》。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象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规划城市而要占领铁路上的土地地,是由谁来赔偿拆迁费用?应该怎么赔偿拆迁费用?它和一般的拆迁有什么区别?或者还是该怎么赔偿?请回复 希望律师先生帮我解答一下相关问题,不甚感激。

其他 2009-05-28 23: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建设住房,属于非法建筑,随时有可能被拆除。那个所谓的由铁路部门办理的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无效,因为土地使用权证是由土地管理机关颁发,铁路部门无权颁发的。至于拆迁时能不能得到补偿,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遇到实际问题,可以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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