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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管所录错车主电话,没有收到违章短信,造成同一地点多次违章,17年10月30驾驶到现在,被扣二百二十多分,罚款8000余元,显示都是违停,违停没有贴罚单,都是一个地点,这怎么处理?

其他 2019-10-23 20:0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您可以去交警大队处理。
  •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交管部门。
  •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交管部门。
  •   出现违章停车的情况有多种,会有相应的处罚,比如说,如果是现场处罚,接受处罚的应是驾驶人,非现场处罚则会追究到车主。
      关于对人行道违停车辆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确保市区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兰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0〕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兰溪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10〕56号)要求,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发〔2013〕15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15日起,兰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城区范围内对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信息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不按规定接受处罚的车主,不予通过车辆年检。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
    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从以上条款中,我们就非常清楚的知道了这些规定后,就让我们明白了,一是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对于可以自行撤离事故现场的,应该及时撤离现场,以免给交通造成拥堵。等到交警来处理事故的同时,又被交警各处罚200元;在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同时,还要对具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在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后,是要对上述的行为进行罚款的。
  • 关于交通政策法律规定,各地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交管部门获取权威回答。
  • 你好,具体可以询问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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