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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请教各位专业人士: 1.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协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于一天的时间与我签署补充协议,且强烈要求于 09年5月25日5点30分,与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签署,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马上发函于家中。是否违反劳动法规?是否在时间限制上有问题? 2.函中写到“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我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损失呢? 3.如按函中要求,于09年5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如按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工作近二年,还是仅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4.如我与公司因协商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是否可以承担并补交因客观因素,二年没有办理的保险责任。 5.公司与我09年5月25日5点30分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是否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非常感激,您的回答!!!!!

仲裁 2009-06-07 0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希望请教各位专业人士: 问题一: 请问各位专业高手,公司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的合同,是否是补尝我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25日,二个月半的经济补尝金?还是仅仅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补签合同的经济补尝金???当时是补签的一年合同,应是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的合同。可是公司没有补签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直接补到2009年4月15日-2009年12月的合同。也就是说,我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没有签,但是,当时在岗工作。 因此: 经济补尝:(例) 2007年11月至12月是4200元;(08.1.1之前的,依照此前《劳动合同法》有效的法律执行。) 2008年1月至12月是4200元;(08.1.1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一年补一个月;不足6个月,补半年。 ) 2009年1月至5月25日是2100元; 2008年1月至2009年三月: (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没有签,按劳动法规定,应支付我双倍工资)是12600元; 2009年5月1日-5月25日,五月份的工资没发是:4200元; 2009年5月25日-6月25日,解除合同月通金是:4200元; 现总合计:31500.00元 还有两年的四险一金;两年的四险一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您看是这样核算的吗??? 如有何不妥之处,请多多指教??????? 补充说明: 《劳动合同法》自08.1.1开始实施,从08.1.1起,相关劳动纠纷,经济补偿计算等,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解决。08.1.1之前的,依照此前有效的法律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08.1.1法律没有对经济补偿金标准作最高限额 2、08.1.1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一年补一个月;不足6个月,补半年。 问题二: 2009年5月27日,她让我去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可是把北京市里我收到的快递给我结算的通知书和结算有0000多元的几个工资结算项目给粉碎了。并且,不给我通知书。 他们往家里又寄了一份给我,当时寄了两份。请问您,公司是不是不想给结,只想一个月工资打发人??? 问题三: 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25日的,近两年的四险一金,是如何补办与计算的呢??????????请各位专业人士指教??? 非常感激,您的回答!!!!!
  • 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你可依法享受相应补偿。
  • 应当根据你的在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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