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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请教各位专业人士: 问题一: 请问各位专业高手,公司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的合同,是否是补尝我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25日,二个月半的经济补尝金?还是仅仅解除我2009年4月15-2009年12月25日补签合同的经济补尝金???当时是补签的一年合同,应是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的合同。可是公司没有补签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直接补到2009年4月15日-2009年12月的合同。也就是说,我2008年12月-2009年4月15日的合同没有签,但是,当时在岗工作。 因此: 经济补尝:(例)

仲裁 2009-06-08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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