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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请教各位专业人士: 1.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协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于一天的时间与我签署补充协议,且强烈要求于 09年5月25日5点30分,与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签署,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马上发函于家中。是否违反劳动法规?是否在时间限制上有问题? 2.函中写到“请您按通知规定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相应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我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损失呢? 3.如按函中要求,于09年5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如按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工作近二年,还是仅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如我与公司因协商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是否可以承担并补交因客观因素,二年没有办理的保险责任。 5.公司与我09年5月25日5点30分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三则,是否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后我是否还能得到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非常感激,您的答!!!!!

仲裁 2009-05-29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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