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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朋友在农村信用社贷了十五万的三年循环贷款,我和其它两个人担保的,第一年是我自己签字的,第二年他还款后,我不想跟他担保了,他自己找熟人在信用社顶替我签的字,2018年也是别人签的字,今年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要开庭,这种情况我还需要担责吗?

银行 2019-10-23 01: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则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的话,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至于连带还是一般责任,看合同约定,未约定视为连带。
  • 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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