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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个贷款,问过银行几次了他们都说没到期,也没给我发信息,说2月25号都该还款了,以径逾期了
法律分析:如果贷款逾期了,一般都会先电话催收,比较温柔的借贷平台,前期会通过短信提醒的方式,之后可能会有人工客服电话联系。如果逾期时间实在过长,温柔的平台则会采取法律手段,以抵押物的形式来还款;万一不幸遇上了不那么温柔的平台,那么只能自求多福,可能会向法院起诉、强制查封个人财物,甚至通过骚扰电话、威胁恐吓等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经结案了,道路救援基金由谁偿还
道路救助基金谁签字谁偿还。道路救助基金中的承诺书由谁申请就由谁签,也就是说受害者申请的就由受害者签字并负责偿还,肇事者申请的由肇事者签字并负责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濮阳委托律师咨询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在各地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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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几年
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上述法条可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得行为。“伪劣产品”如何鉴定?①产品的使用性能,只有使用性能明显降低或者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才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存有瑕疵的产品不应列入刑法的打击范围。②应以是否危及消费者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作为重要判断标准。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相应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确定。
濮阳律师-张秀峰律师张秀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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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峰律师
婚前男方宅基地房屋婚后拆迁,女方起诉一要求依照拆迁协议面积获得补偿
00元(按照25546元/平方米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某系王某与前夫所生,赵某文和赵某麟系赵某刚与前妻所生。王某与赵某刚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5月2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居住地拆迁,因拆迁取得楼房两套(分别为大兴区A号、B号),均登记在赵某文名下。经评估每平方米为25546元。此次拆迁有我方享有100平米房面积指标,但被告不同意我方居住。为了妥善解决问题,我方要求按照估价报告中的单价主张房屋折价款。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赵某刚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没有共同的财产,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原告所主张的100平米房子不属于共有财产,不在分家析产范围内。100平米回迁房不是我与王某的生产、经营所得共有财产,也不是夫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我于1977年12月25日与周某娟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文,一女赵某麟,于1980年取得宅基地一处,建造北正房六间、东厢房二间。又于1988年取得宅基地一处,建造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周某娟于2001年12月去世。2008年12月30日我与王某结婚,婚后未对拆迁房屋进行任何翻建。回迁房屋是原来婚前财产的延续。王某的户口在拆迁时还没有转移到拆迁房屋内,依法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王某、杨某就涉案房屋未出资购买。2.原告所主张每人100平米的选房指标不是财产,不能上市交易,也不是没有指标就选不了房屋。王某在嫁给我之前在北京就没有房产。3.我与王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周转费,于2011年7月被王某拿走104000元,另外王某借走30000元,这些远超过资金周转费的部分。4.我跟杨某根本就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法院查明王某与赵某刚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系王某与前夫之女,赵某文、赵某麟系赵某刚与前妻之子女。因双方感情不和,2019年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本院判决王某与赵某刚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赵某刚在北京市大兴区S号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为408.97平方米)。2009年12月,拆迁。因赵某刚与其子赵某文户口均在前述宅基地院落内,符合分户条件,拆迁公司给予了分户处理,分成两户:Y号和Z号。其中Y号登记在册4人,分别为赵某刚、赵某文、王某、杨某,安置房指标为200平方米。Z号未登记在册认可,安置房指标为0。赵某刚和赵某文约定合并选房,合并结算拆迁补偿款,剩余款项计入赵某刚名下。赵某文选购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为A号房屋,B号房屋,面积均为89.64平米,总安置房面积未超过安置房指标,均按照安置价4800元/平米计算房款。前述两套拆迁安置房系以拆迁补偿款抵扣了购房款。庭审中,王某、杨某均认可涉案房屋拆迁时其户口在外地,未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加盖、翻建或装修,亦未对安置房出资购买。赵某刚、赵某文、赵某麟提交《拆迁补偿手册》(以下简称:拆迁补偿手册)复印件,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该手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定向安置用房价格:人均50平米内均价为4900元/建筑平方米(实际购买需结合楼层差价),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部分均价为5500元/建筑平方米(实际购买需结合楼层差价)。本院提前将该手册送达给王某、杨某。王某、杨某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另查,王某、杨某曾以本案相同事实和理由诉至本院,经评估,前述房屋每平方米为25546元。裁判结果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赵某刚、赵某文支付王某、杨某补偿款290000元;二、驳回王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北京市大兴区S号院落及房屋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安置房和拆迁款。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前述院落及房屋在王某与赵某刚结婚一年时被拆迁,王某、杨某对被拆迁房屋未有相关贡献,且其户口未在前述院落内,被拆迁房屋及院落不属于王某和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政策,王某、杨某各享有50平米安置房指标,拥有该指标可以享受按照安置价支付购房款的权益,而非取得拆迁安置房的权利。涉案两套房屋购房款均用拆迁补偿款支付,王某、杨某、赵某刚并未实际付款。赵某刚、赵某文提交的拆迁补偿手册虽为复印件,但该手册为拆迁人发放的文件,法院已提前将该手册向王某、杨某送达,王某和杨某负有核实义务,王某、杨某仅称对该手册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手册规定安置价和商品房价每平方米相差600元。法院根据安置价和商品房价相差情况,并考虑到房屋现价值,酌情确定赵某刚、赵某文给予王某、杨某290000元补偿款。赵某麟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利益获得者,故其不用承担给付义务。王某、杨某要求按照安置房现有价值给予100平米折价款的主张,缺乏依据,且明显有违公平,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濮阳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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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父母去世后部分继承人私下出售房屋,其他继承人起诉主张分割房款
分之一,具体金额为7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外祖父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去世,被继承人去世时已婚,配偶叫苏某。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即郑某良、郑某聪及郑某庚。郑某聪于2019年3月26日去世。原告是郑某聪的唯一子女,是转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无遗嘱。被继承人去世后,苏某、郑某良瞒着郑某聪及赵某办理了公证,把房屋卖了,要求继承房屋售价的八分之一。被告辩称被告苏某、郑某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苏某已经办理公证书将份额赠与郑某良,郑某庚也将继承的份额赠与郑某良;2.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没有法律依据,2007已经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2018年郑某良已经将房屋卖给案外人,不存在分割的可能性,该房产售价为400万元,原告分割遗产的基数,不予认可,原告方对遗产份额无权继承;3.原告的母亲以及其他继承人都签署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原告母亲生前多次明确放弃对郑某君遗产的继承,赵某无权肆意反悔;4.房屋已经分割完毕达十三年。在原告母亲去世近两年后反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房屋转让,原告及其母亲都是明知并认可的;5.郑某良在公证继承的时候,合法合规,没有过错,即使赵某反悔可以向公证处主张权利;6.郑某君已经去世十五年,郑某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郑某良年纪大,没有独立住房,应当照顾。郑某聪生前和其他继承人没有任何纠纷。郑某聪对郑某君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法院查明被继承人郑某君与被告苏某系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郑某良、郑某庚、郑某聪。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赵某系郑某聪的独生女。郑某聪与赵某麟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赵某,1989年,二人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9年3月26日,郑某聪去世,未留遗嘱。被继承人郑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房屋系郑某君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5月12日,苏某与郑某良前往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内容为“查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在北京市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西城区楼房壹套,系与其妻苏某共有财产。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死者郑某君名下的上述房产中属于郑某君的份额应由其妻苏某及其子女郑某良共同继承,现其妻苏某声明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郑某君在上述房产中所占份额遗产由其子郑某良继承”。双方还同时办理了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内容为“一、在苏某的丈夫郑某君名下在北京市西城区楼房壹套。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死亡,郑某君生前无遗嘱,其占有的份额由其儿子郑某良继承;为日后居住管理方便,苏某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自愿同时赠与郑某良。二、受赠人郑某良同意接受赠与。三、赠与人、受赠人均保证此赠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2007年5月12日公证处接谈笔录中载明“问:郑某君共生育几个子女及其姓名?是否收养子女?:只有一个儿子郑某良,没有收养其他子女”,苏某、郑某良均在上述接谈笔录上签名。2007年5月17日,郑某良、苏某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上述两份公证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2007年5月25日,房屋所有权人由郑某君变更为郑某良,产权来源为继承、赠与。2018年7月13日,郑某良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00万人民币。房屋已经过户给案外人。在诉讼中,郑某庚到庭向本院表示,其父亲郑某君很早就说过将房子给郑某良,她跟郑某聪都同意,之前她与郑某聪都写过放弃继承、同意房子给郑某良的文件,原件都是自己保存自己的。在本次诉讼中,郑某庚明确表示同意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郑某良所有,不再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被告郑某良陈述2018年卖房时郑某聪的户籍仍在诉争房屋中,卖房需要迁户籍,郑某聪与其一起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为了补偿郑某聪,郑某良给了郑某聪10万元,还刷卡20万元给郑某聪买了辆小轿车。赵某认可郑某良支付过10万元和20万元,但是认为10万元是迁户口的费用,20万元是郑某良向郑某聪借款200万元的利息,购买的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赵某。裁判结果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郑某良向赵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整;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被继承人郑某君与配偶苏某有三名子女,郑某君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苏某、郑某良、郑某聪、郑某庚四人。但苏某与郑某良办理继承公证时提交的郑某君、苏某、郑某良的人事档案均显示郑某良为郑某君、苏某的唯一子女,与事实不符,郑某良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郑某良、苏某据此办理了继承公证,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于该继承公证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涉案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系郑某君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郑某君死亡后,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由苏某、郑某良、郑某庚、郑某聪共同继承。郑某良所述郑某聪在生前曾书写过放弃继承的声明,但无法提供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证人郑某聪的证言以及户籍迁出手续,尚不足以证明郑某聪生前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故对于郑某聪已经放弃继承的相关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郑某君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在郑某君死亡后,由苏某、郑某良、郑某聪、郑某庚各继承四分之一,郑某良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对其要求予以多分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郑某聪的死亡时间晚于郑某君,郑某聪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赵某、苏某,郑某聪应继承的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应由赵某、苏某共同继承。第三,因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郑某良出售给第三人,故赵某要求分割相应售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显示,售房款应为400万元,因售房款由郑某良实际控制,故由郑某良向赵某支付相应折价款。郑某庚明确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郑某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苏某虽于2007年表示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与郑某良,但因郑某聪死亡在后,苏某在办理公证时无法预见到郑某聪的死亡,故该意思表示并不及于其之后应继承郑某聪的房屋份额部分,苏某本人亦未表示放弃对郑某聪该房产份额的继承,鉴于其本人未向郑某良主张相应权利,对此法院不予处理。第四,关于诉讼时效,因郑某良所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聪在生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对此是明知的,郑某聪于2019年3月26日死亡,赵某在郑某聪死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第五,关于郑某良所述的10万元和20万元,赵某虽认可收到过上述款项,但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且对款项性质、支付时间、约定等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如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则另行予以解决。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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