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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外国独资企业,在天津有公司A,在上海有公司B,他们是有独立法人和不同的公司名称,公司决定将上海公司B撤消,转为天津独资公司A在上海的办事处,.新公司需要我们变更合同. 在变更合同中增加二段条款:1\新公司承认原合同内容,2\签字方承诺并放弃因公司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 问题: 这二条款是否合理 新公司承认原合同内容:我2004年9月进入上海独资公司B,已经在上海独资公司B将近5年,最近的合同是2008年9月签定.到2010年到期.这句话是否意味新公司承认老公司的最近的合同(2008年9月签定.到2010年到期)的工作年限2年,而我已经在上海独资公司B将近5年的工作年限他们不会承认.这是否意味着,我一旦在新合同中签字,如果新公司解雇我只需赔偿我(N+1)2+1=3月的工资,而不是5+1=6月的工资. 特别是条款2(签字方承诺并放弃因公司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这是否意味着,我一旦在新合同中签字,如果新公司解雇我不需给我任何经济赔偿. 另外老公司已经撤销,他们现在才和我们谈合同变更是否违法.

外商投资 2009-05-29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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