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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对外销售的门面房在没售出的情况下也在出租,就是在出租期间也是一直以公开的方式挂牌销售。2008年5月我们和承租方签订了营业房租赁协议(三年),协议上也明确说明,该营业房因对外销售(征得购买方同意承租方续租的,退还剩余租金,我们和承租方的关系自动解除)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该营业房使用权的,需提前通知承租方(限其搬出并退还剩余租金),2009年3月份我公司和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近一年的时间,我们反复带人去看房,他们也没表达过购买的意思,我们也口头征询过意见,他们说先期投入太大,不想考虑。2009年5月份承租方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解除与第三人的合同,要以同样的价格购买该套门面。 我们认为,我们开发的是商品,向所有人发出了要约出售,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并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我们已经履行了告之的义务。我们的理由能站住脚吗?

其他 2009-05-29 15: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们的理由不成立。在本案中,你们的地位是出租人,作为出租人,你们在出卖出租房屋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是否通知,由你们举证证明。如果你们能够证明尽到了通知义务,对方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愿意购买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你们能否举证证明你们尽到了通知义务。
  • 答:如果你们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你们尽到了详尽的通知义务,那么你们的抗辩理由将不成立,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 本案的关键还是要你公司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
  • 从本案事实来分析,公司已经以事实行为尽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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