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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问题:2018年1月1日我从朋友(次承租人)手上6w(包括机器,水电线路安装费,卷帘门和雨棚安装费)接手了仓库房经营个生意,朋友是从二房东手上(承租人)租的毛坯,二房东(承租人)是直接从村委会(出租人)租的,现在二房东委托他兄弟跟第三者签了转让合同,从而绕开了我这个实际租客让第三人直接跟村里签了承租合同(当时我也明说了转让给我我也要)!第三人(新的二手房东)不会再让我们租了,那么我如果起诉能不能获得赔偿(毕竟就租了一年投入6w的成本,机器还好说可以移走,水电安装卷帘门还有其他不能移动的少说也有2w能获得赔偿吗),如果我以优先购买权起诉行吗?(就怕原二手房东委托兄弟办理,绕开了优先购买权)!这几天真心烦死了第三人(新的二手房东)如果我以优先购买权起诉行吗?绕开了优先购买权)

综合法律 2019-06-17 13: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客有以下行为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以一下几点一定要注意: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
    (2)欠缴各项费用的金额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7)未经房东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房东提前中止租房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需要看房东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是行使法律权利的,那么就不具备过错,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房东提前中止租房合同的赔偿问题,取决于房东是不是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如果房东的行为符合上面所列举的条件,那么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东提前中止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比如因为自己孩子要结婚所以提前中止合同,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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