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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会一公司(甲方)股份合作在清远开了一间销售公司,甲方占60%,乙方占40%,乙方负责经营销售,今年4月底甲方说乙方经营思路有分歧,要求乙方退股,周旋至9月5日签署了解除合作协议,协议要求甲方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库存接收、应收款接收、未分配利润等共约200万现金,但甲方以后来了解到乙方在合作期间违反合作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合作协议涉及的200万。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不得从事经营管理销售公司以外的工作,没约定违规处罚数额约定。请问甲方拒付解除协议涉及款项是否不合法?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甲方?至于乙方在合作期间的违规是否属另案?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

其他 2019-10-27 1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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