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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伤在家休养,从03年就开始了,在这期间公司一直给我发相应的工伤工资,去年我生了孩子,知道公司给员工上过生育保险,也将相应的报销单据提交,今年生育保险的相应补贴也发到了公司的大账上,可是公司人保科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我享用生育保险期间,公司是不再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按规定产假134天的工资,单位也给我发了,现在生育补贴的费用没有给我发的工资高,要求我将多出部分补交回公司,我说,我并不是在岗在职员工,我享用的是工伤待遇,应该不与此产生冲突,应该可以两项都享用的,可是公司却说只能享用生育保险的待遇,所以我想知道,工伤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是否可以同时享用?

仲裁 2011-11-01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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