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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5日,李女士进入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3月14日。2010年2月8日,李女士入院待产,并于2010年2月10日产下一子,其自行支付生育医疗费用4000余元。公司没有给李女士办理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只是在2010年2月1日至6月15日四个半月的产假期间,按每月730元的公司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李女士产假期满后,公司没有让她上班,也为其支付工资。2010年7月10日,李女士以公司拖欠工资及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辞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生育医疗费用。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离婚 2019-11-05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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