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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用工单位以完成一定任务雇佣了劳务工,没有签订合同和协议,2011年该单位实行业务外包,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2011年8月用工单位辞退了该劳务工,现劳务工到劳动仲裁起诉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从2003年开始给予经济补偿金,并缴纳养老保险,劳动冲裁已经受理并下达了通知书,劳务工的要求合法吗?用工单位有义务负担吗?

其他 2011-11-04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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