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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于2月26日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在签合同当日,我交了两万定金,之后在28日我又交了十万购房款。之后卖方就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到18号才将产权证解押(交易时卖方的房产抵押在银行的)。 20号我们一起去办贷款手续,银行告知贷款政策有调整,我得按所贷款项的30%提供一年定期存单一份,且不得提前支取。而之前我咨询银行是没有这个要求的(这个我有23号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然后我只好重新去筹款,可到了3月26日上午,银行又通知划拨用地的房产暂停按揭,而我合同中约定余款是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并且从2.26到3.26已满三十天,仍未去房产中心登记,已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件。因此我在26日下午,正式通知卖方退房,希望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在28日前给予答复,但卖方说要么先过户我再去办抵押贷款,要么一分不退,并且说是我不去过户所以才导致没按时过户的。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以三十天内未过户起诉可以吗?能胜诉吗?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呢?是否对方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得赔偿我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费,中介费,诉讼费等?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按已付的十二万元的双倍约定的,我以10万购房款+双倍定金4万+律师费+利息损失+中介费+诉讼费等起诉能得到支持吗?谢谢大家!!!!

其他 2008-04-06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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