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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用一张没有注明欠款原因的“欠条”以借款为由把B先生诉到法院,B先生称“欠条”不是借款而是由其它原因而出具给A先生的。法院一审用“民间借贷”成立判决B先生还给A先生“欠条”上的钱,B先生上诉,中院法官用“自由裁量权”维持一审。想请问一下,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法官能不能以“自由裁量权”来判定?我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举证责任来审理,法官不能用“自由裁量权”来审理,让举证双方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后果。谢谢!!请各位律师指导。

其他 2009-05-30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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