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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工伤赔偿和个人的户口所在地有关系吗?

工伤赔偿 2019-11-16 08: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 1、工伤医疗费。

    一是抢救治疗,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2、工伤康复费。

    经康复确认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助器具配置费。

    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省人社厅《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由基金支付费用。

    5、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单位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伤残补偿待遇。

    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持《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等材料,上述两项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工亡补偿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8、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有关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第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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