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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付55000块钱,可是死亡人家属不知道这个事情,保险公司也没有把钱给家属,过了十年了,还能找保险公司赔付吗

其他 2019-11-21 02: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有诉讼时效,需要看案情
  • 交强险赔偿,但商业险不赔偿。 法律依据 交强险赔偿范围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商业三责险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驾驶证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中作出理赔,肇事车辆如果买有别的汽车保险,保险公司全部不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车祸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按以下进行赔偿:
      1、关于车祸保险公司怎么赔偿伤者,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关于车辆保险赔偿问题,保险公司是对投保人(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伤者自行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壹万元的医疗费,商业险根据投保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最高赔偿金额。
  • 如果现在才知道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但因时间太久,看看证据是否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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