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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公司在国内合法注册进出口公司,取得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我公司在国外设立了分公司,并投资建设了冷库、租用了渔船,开展渔业捕捞、鱼品冷冻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分公司的员工全部由国内的公司招聘派出,并与员工签定了劳动合同。 问题的焦点在于我公司是民营有限公司,资金上比较紧张,因此,在招聘员工时,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员工同意,去分公司的机票、签证、在国外的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费用由员工支付,这样,员工每人向公司交纳了五万元左右的费用,其中有2万元是押金,回国后返 还。 后来,由于公司股东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公司在经营中拖欠了员工工资,员工就到大使馆上方闹事,后期由于政府介入,就将我从国外诱骗回来,下飞机就把我送进看守所,说我公司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理由是我公司没有劳务外派资格。 我认为,我公司招聘的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我们没有从事外派劳务活动,收取费用虽然有违劳动法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费用的规定,但这只是应该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而不是刑事犯罪。 律师,我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刑事辩护 2011-11-07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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