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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个人原因在试用期辞职,经理不批准,说公司规定就是当月报备,下月初办理,但是我还是在试用期,没有转正,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的规定也是可以离职的,但是他就是不让。在我反复请求下,他让我先回去,但是这样每天就算矿工了,工资也会被扣掉,我再次询问下,他还是说到时候给我办。这样下去到下个月初给我办的话工资也没了。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9-11-22 02: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辞职不批是违法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公司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除了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继外,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结算全部工资。
  •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书面通知, 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并保留送达证据直至相关手续办理完结。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   1、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  若补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超过二个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原则上,该给的工资还是要给,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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