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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老人育有两子两女,在农村有两所房产,由于一些原因,这两所房产都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产权证。在儿女都已结婚后,于1995年1月16日,在两位老人的主持和一些亲朋邻居的见证,对房产达成如下分配协议,并写有分家单: 1、原有老院内的不动产与浮产全部归次子所有,由次子支付给长子现金1500块钱。(已支付完毕) 2、新院内参间新房及其院内的浮动产,西一间半归长子所有。东一间半归两位老人所有,但两位老人都不在以后,随行就市做价,由长子和次子平分。 3、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由两子平均负担,当行动不便时,由两子轮流接到各自家中待奉。 当时言明,对此协订,终生遵守,永不反悔。现在其父(两所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所有人)已经故去,次子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但又与长子不和,想请问一下律师,该如何办理?如蒙答复,不胜感谢!

其他 2009-05-31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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