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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左右长阳一村新农村建设,我作为该村村民享受了38.56平方米的住房(房款已交清),2009年长阳一村开展拆迁工作,当时村里为了解决我家的实际困难,在2009年8月1日后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及宅基地为合法继承人入户的人员享受村民分房待遇的政策。村三委班子于8月14日作出决定,我家享受长阳家园c区楼房面积为110平方米。另外考虑到我家的实际困难,同日村委会又决定,把我原来分得的38.56平方米房屋由村里收回,该房屋与上述11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合并,共计我家应分得房屋155平方米。2009年10月9日我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由于当时村委会说我原来的38.5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不能写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可另签补充协议,所以该协议显示我家应分房屋面积为110平方米。然后长阳一村经联社又做出决定,同意把原来分得的38.56房屋与09年10月9日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中我家110平方米的房屋合并一起,共计155平方米。2019年7月中旬我得知长阳一村要分房,我去村委会询问结果说一平米都没有我的,说我家新增人口过了日期

拆迁补偿 2019-11-29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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