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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公司2011年10月31日书面通知:经股东决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决定,于10月31日提前解散公司,并于当日进入解散程序。在当日与我们签了解除协议书和解除合同补偿金。因我们不了解法律,在签了协议后,觉得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我们。我们是否可要求N+1的这一个月的通知费?

其他 2019-04-19 21: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无须提前30天通知
  • 可以,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与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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