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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公司2011年10月31日书面通知:经股东决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决定,于10月31日提前解散公司,并于当日进入解散程序。在当日与我们签了解除协议书和解除合同补偿金。因我们不了解法律,在签了协议后,觉得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我们。我们是否可要求N+1的这一个月的通知费?

其他 2011-11-03 1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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