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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企业从2019年9月9日入职。就职期间公司没有主动提及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19年12月4日,由于薪资问题等一些原因,和老板谈不拢,想离职,可是老板打电话话里话外意思就是如果离职可能不发工资。而且一直在说我没有为公司做过什么。在公司前三个月公司没有使用钉钉打卡,所以没有上下班记录,不过有工资的转账记录。九月份工资转账记录是由公司一个十月份离职的领导发放的,10月份的工资转账记录是由公司目前的一个领导转账的。该领导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想咨询如果我目前离职了,如果老板不发工资给我,我有什么可以追回工资吗?以上的证据可以作为我在公司已经上班了三个月了吗?

其他 2019-12-06 04:0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申请仲裁,不发工资赔偿金
  •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是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的,但是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一、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可以要求正常支付工资,单位无权克扣,第二,你的陈述是不明确的,所以谈不到你的证据能不能怎么样,没有这么简单,如果维权,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和我电话沟通或者加我手机号微信
  • 根据你目前陈述,给你发工资的都是个人领导发放,而且领导也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员工身份不好证明,看有没有工作牌、同事证人证言,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即时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自第二个月起支付2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 需要搜集有效证据仲裁或起诉维权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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