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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临时聘用工作人员,2009年去医院上班,医院给我们买养老保险是从2015年1月1号开始买的,买养老保险签了一个合同,上面附则上说如有违约要赔付1万违约金,合同签订日期是2015年1月1号到2019年12月31日,但因为个人原因我于2019年10月31日辞职,现在医院要我赔付违约金,并扣押护士执业证和10月份绩效工资,请问这个合同有法律作用吗?院方签合同时说因为少给我们买几年养老保险,所以这个合同不约速我们离职,但现在换院长了,新院长不承认这事,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其他 2019-12-07 15: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的合同可以给我看一下
    【追问】我们上班日期和给我们买养老保险日期也不符合,少给我们买了5年工龄,而且当时买养老保险的费用全是我们自己垫付,包括医院支付那一部分,现在钱还压医院在,医院说分三年返还给我们,现在还要我赔付违约金,合理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 1、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其中包括养老保险,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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