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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很明显的是,这种情形首先损害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但为什么却规定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时候,才是无效的合同?如果受损害的一方认为合同具备无效的要件,是否就可以不执行了?要让这种情形的合同的效力归于无效,该怎么办?

离婚 2019-12-08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无效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 合同生效条件条款的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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