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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987年将自家的山林承包给别人造林,在八七年二月份签订了一份第一份合同,按每亩一百六十元付款(实际也是按此合同办事)。后来对方担心政策有变,担心山林重新分到移民户里,所以在同年五月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分成合同,以便向国家要求赔偿补助。请问.后一份是否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吗?

其他 2012-12-01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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