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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咨询一个问题,如果说男方婚前是男方父母出資首付结儿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进行揭结,而其女友提出要求男友必须要求男朋友的父母及男朋友三人冋意与女朋友父母订立一个书面约订,男友所购房产应加女友名子,婚后共同还货房子产共有,这样是否属于夫妻共有产权。

离婚 2019-12-11 09: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写了就属于共同财产我们可以写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协议有一定的作用,不能约定所有权
  • 一般如果对方父母付的首付款,如果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那么视为共同财产,如果不是赠与给双方的,女方可以主张婚后还贷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 首付资金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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