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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债务人由担保人以房屋抵押连带责任担保向银行借款64万,月利息7厘。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70万元整,同时在合同附则中说明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同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担保抵押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担保的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金额(贷款余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70万元整,抵押房地产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抵押合同抵押权的各项从属费用。债权人已于2008年10月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归回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68万元,本案现还未审结。其中债务人由于另外经济纠纷已被法院于2009年5月强制执行,拍卖了所有房产,本案中的债权人银行也已申报了70万债权分到了10万元钱。现在案件由于涉及行政诉讼,银行已撤诉,中止诉讼。如果以后银行重新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还要向债权人银行支付多少金额?谢谢!

抵押担保 2011-11-06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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