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去年7月份本科毕业,毕业后到了一家私人学院工作.在7月12日,我和该学院签订了一份<入职协议>,该协议性质当时人事部的人说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后该协议自行终止.(该协议第八条:本协议期满即自行终止).试用期过后,本人和该学院签订正式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转正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下旬,本人和该学校续约,按照新的劳动法,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本人被一家外企公司聘用,虽然本人喜欢该学院的工作环境,但经过一番思考,觉得自己刚刚毕业,应该寻求更好的机会锻炼和发展自己,于是接受这家外企的聘请,并得到允许一个月后正式上班,以完成在该学院交接工作.于是,本人在3月10日正式向该学院提交辞职书,4月10日离职. 该学院当日即同意本人辞职,但是,就在离职前1个星期左右,即4月2日,该学院的人事部人突然说,要扣除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和在该学院工作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而该学院此做法的理由为:根据2007年7月12日签定的<入职协议>其中第六条规定:乙方转正后需签定正式合同(期限为转正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若甲方违约,则赔偿乙方1个月工资,若乙方违约,则赔偿甲方1个月工资.注:在学院内工作未满1年提出辞职者,需自付全部社保费用. 请问这条规定在试用期过后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该学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本人需要在4月14号之前拿到离职证明书,如果该学院不肯开出,我又该怎么办? 因为本人初涉社会,虽然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理论知识不及实际经验.望既懂法律又有经验的人能提供帮助.谢谢!

其他 2008-04-07 09: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入职协议的第六条因违法而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学院的做法不合法.可以通过起诉撤消此条款。
  • 入职协议的第六条因违法而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学院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后十五日内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若不办理可申请仲裁. 你在没有和学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别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毕节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