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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6月30日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5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并应于2009年5月31日之前办好产权登记,而开发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8年8月9日,逾期70天:实际办好产权登记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依合同条款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金,但是开发商以造成交房和产权登记违约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肯承担违约金。请问:开发商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该怎么做?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

其他 2011-11-06 1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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