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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应当设定最高限额。最高额是确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的数额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最高限额并非是指约定期间内贷款的累计发生额,而是指决算期实际存在的贷款余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担保本金限额50万,实际发生贷款余额70万(包括本金利息等),对于超过的20万元,属于普通债权,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个说法正确吗?

抵押担保 2011-11-05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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