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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应当设定最高限额。最高额是确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的数额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最高限额并非是指约定期间内贷款的累计发生额,而是指决算期实际存在的贷款余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担保本金限额50万,实际发生贷款余额70万(包括本金利息等),对于超过的20万元,属于普通债权,抵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个说法正确吗?

抵押担保 2011-11-05 20: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完全正确。因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是最高担保本金限额为50万,即合同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仅限于本金50万元。因此,本金利息和本金超过50万元的部分均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 不完全正确。如果这20万元是50万元本金产生的正常的利息费用,则这20万元还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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