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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我与开封市**机械设备厂签订了一份购买制砖机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言明立约交购机定金后下午即发货。但是对方在填写合同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时却写道“买受人定货交出卖人定货款肆万元整,提货时按收款收据到财务结账发货”,没有写明发货的时间和地点,而且把万字和零件的零字都写成了错别字,又把乙方签字的地方也盖上了甲方的公章。本人如约交了四万元定金,对方却不肯发货,说是要收到全部货款后才发货。另有一个姓黄的客户也遇到类似的事,他那份合同的那一条写的是:“立约交购机定金五万元按收款收据结账发货”。如果收到定金后不发货,定金还有什么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对方有意欺诈。请问:对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1-11-07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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