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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2日入职直至2009年11月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既未上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1日合同结束,但继续工作,直至2011年6月1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结果2011年7月1日又显示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两份合同,是在当地社保局网站上查到的,根本没有本人签字),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既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也未办理手续,公司即在内部网站发布我自动辞职的消息,请问公司该如何赔偿我,未缴纳的保险该如何补交,请详细的帮我做下解答,同时请问补偿金是按照我的月收入(税前)计算,还是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赔偿,谢谢

仲裁 2011-11-06 1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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